昆山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行规公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升我市美容美发行业的整体形象,维护美容美发行业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声誉,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本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昆山市美容美发行业行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制定本公约的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根据昆山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体系,从根本上遏制行业间存在的各种不良现象,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经营水平和公众形象,促进昆山市美容美发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

                     二 行业道德
  第四条 提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行业道德。
  第五条 提倡讲信誉、反欺诈、哄骗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良行为。
  第六条 提倡学知识、学技术,敬岗爱业。
  第七条 提倡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维护行业信誉,发挥行业整体优势。
  第八条 提倡“三不做”,即不做有损于行业内部团结的事,不做有损于行业形象的事,不做坑害消费者利益的事。

                     三 公约自律
  第九条 所有会员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自觉维护本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条 老少无欺,顾客至上,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坚决杜绝一切不正当的经营行为。

                     四 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会员单位都应支持并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自我管理、协调与服务作用。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规的要求和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技术职称和技能培训及相关的教学活动。

                     五 公约管理
  第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协会负责本公约督促实施和协调服务。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对执行本公约发生纠纷,可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诉,协会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对拒不遵守公约的会员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及通过新闻媒体开除其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会员单位,协会可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本公约日常管理工作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包括接待来访,受理申诉,组织调查及申诉的调解,提供咨询服务等。重大事项提交常务理事会决议处理。

                     六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现行法规不符,均以国家政策和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昆山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行实施。


昆山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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